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李伯钧
到今年1月底,这一轮全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各地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保证了选举工作依法健康地进行。一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包括在规定代表选举办法时,在法律或者工作层面上遇到下面这样四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的问题。
一、是一个渠道还是两个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在法律上规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的两个渠道。明确赋予选民或者代表个人对代表候选人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进步,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但选举法并没有规定提名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代表人数提还是按包括差额数提。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将两个渠道变成了一个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团体一次就把代表候选人按包括差额数提了出来,选民或者代表个人不再联合提名。这需要研究。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精神,各政党、团体提名的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以不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为宜,要维护选民或者代表个人联合提名的权利。从法理角度说,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指的是选举中应提供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候选人,以便好中选优,而不是指有提名权的某一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如果提名人按照包括差额数提出代表候选人,就表达不出提名人究竟希望由谁最后当选的意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7年关于一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各政党、团体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可否超过应选名额,选举法没有规定,建议不要超过应选名额。这是对这个问题的审慎态度。
二、没有达到应选名额的应当如何处理
选举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大;第六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为了保证这些法律规定的落实,有关法律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向有关选举单位分配少数民族和归侨的代表名额。这是为了保证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少数民族和归侨都有适当的代表参加,共同讨论决定国家大事,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和侨务政策。问题是在实际选举操作中,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选出的少数民族或者归侨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或者归侨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应当如何处理。从法律规定的原意来讲,其他民族或者方面的候选人不能挤占少数民族或者归侨代表的名额。在实际选举中,只要该少数民族或者归侨代表候选人超过了当选代表的法定票数,尽管这可能比有的其他人得票数要低,但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名额内,就应当让该少数民族或者归侨代表候选人当选。如果该少数民族或者归侨代表候选人未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应当在该少数民族或者归侨代表候选人中或者另提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王汉斌同志1983年3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谈到关于换届选举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是法律规定,必须予以保证;对中央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代表候选人以及需要照顾的华侨、妇女、党外人士等方面的比例,可以多做工作,使代表在投票时予以充分考虑。如果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都不保证法律决定规定的代表名额,不仅不利于维护有关法律决定的权威,也将会影响代表的构成和比例。当然,实际选举结果,有少也可能有多,可能在总体上代表名额的构成和比例还是平衡的,是符合有关要求的,但这似乎不能成为有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不按规定的名额保证选举的理由。
三、代表是否要在换届时全部选出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既然是选举,就可能出现落选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达不到应选名额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另行选举,即进行第二次选举。一般来说,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人大会议上进行,如果在进行了一次另行选举仍然未选足应选的代表名额,是否再进行第三次选举,或者是在人大下次会议上再选举,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地方组织法在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遇到当选人数达不到应选名额时,讲的是经本级人大决定,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大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人大会议上进行。从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为讲,从代表的广泛性和优化代表结构来说,最好一次就将代表应选名额选够。
四、选出的代表名单可否公开宣布
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代表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选举投票后监票人、计票人对投票结果的记录,确定代表选举的结果是否有效,然后进行公布。问题是如何公布,特别是可否在媒体上公开宣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以便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所在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知情权,会议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这也是使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公开公布代表当选的名单。当然,公布时,要讲明当选代表的资格,还要经过上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实际情况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定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在该级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正式公布这一届代表的所有名单。(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