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人大制度

谈人大代表之“职”

李伯钧

浏览字号: 来源: 15:16:26

    到今年1月底,这次历经一年半多的全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将全部结束,近300万名新一届人大代表将全部选出。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出来替选举人办事或者表达意见的人。人大代表一旦依法被选出,就肩负起神圣之职。近查阅“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6月第五版)关于“职”的解释,联想到人大代表之“职”,有一得之愚。

1、 人大代表的职位

职位:机关或者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见“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下同)

    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位置。人大代表的职务定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并通过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来加以体现。人大代表职位具有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职责和执行职务的保障,都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人民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人大代表要反映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要珍惜代表的职位,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

    2、人大代表的职务

    职务: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代表职位上应该担任的工作,包括在会上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是一种法定职务,一经依法产生其职责由法律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是受法律保护;是权利和责任统一的职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一种常任的职务,在五年任职期间都要努力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兼职的职务,代表一旦当选一般情况下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者工作岗位。这种职务的性质要求,一方面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代表也要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包括积极参加有关代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等。

    3、人大代表的职权

    职权: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

    集体行使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就人大代表整体而言,执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就人大代表个人而言,执行代表职务是依法行使权利。在本级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享有出席会议权、审议权、提议案权、选举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表决权、提建议权等。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享有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视察权、专题调研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权、列席有关会议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提出建议权以及参加常委会的有关活动等权。人大代表还享有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免责权、非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被罢免时的申诉权以及执行职务时的物质便利和时间保障权等。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有的则是要通过全体代表或者通过部分代表。

    4、人大代表的职责

    职责:职务和责任。

    人大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职务、国家职务,通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来体现。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要尽到责任,而义务就是代表依法应尽的责任。人大代表的义务或者责任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5、人大代表的职能

职能: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或者功能。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其他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参加决策,代表对人大会议上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直接关系到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二是监督协助,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要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三是桥梁纽带,代表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在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四是模范带头,努力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依法履职的关系,真正发挥好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之“职”是一种天职,由法律赋予,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去除、不被阻挠、不被他用。人大代表有职有权有责,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忠于职分、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执行好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之“职”,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