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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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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各种积极力量和智慧形成合力并作用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应当明确自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定位,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决定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一、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加快经济发展是我们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的时间的中心工作,也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第一要务。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把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通过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密切关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其次,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三是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抓经济核心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和把握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更好地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落实,各方面积极性得到广泛调动,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权力机关,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第一,加强普法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法律知识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第二,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既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对执法主体提出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法律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实施。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监督,完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报告制度,完善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第三,加强和重视信访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从近年来人大信访量不断上升的趋势上可以看出,目前的社会纠纷和矛盾还很多,人民群众的意见还很大,同时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人大的信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一府两院"帮助人民群众解决上访中存在的问题,使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信访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落实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搞好人事任免,并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队伍汇集了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大多工作在一线,生活在基层,熟悉民情,了解民意,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鼓励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  充分反映民意,积极为人民群众鼓与呼,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良言,献良策,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开展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特别要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困难群众的利益。
        (甘肃省张掖市人大常委会    王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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