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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 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

王 治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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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一、认真搞好学习宣传,提高对监督法和人大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召开会议、法制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具体程序等。学习监督法应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统一到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种渠道,搞好对监督法的广泛宣传,使宣传监督法的过程成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

        二、扎扎实实做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监督法是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它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那些尚不成熟又需要规定的,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今后继续探索实践留下了空间;对那些各方面争议较大的做法,没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监督形式,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既是对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细化、深化和具体化,也是对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的系统总结、规范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对目前的监督工作和相关规定、办法进行全面梳理。符合监督法规定精神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工作上尽快过渡到位,为监督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监督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全面落实监督法,努力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正是监督法的立法主旨所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同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促进党委决策的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党的观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认真实行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安排意见和重要监督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
        二是在监督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为此,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与政府和“两院”的关系,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既通过监督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推行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一府两院”要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凝心聚力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是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依靠集体的智慧保证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切实尊重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常委会的整体效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组成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认真负责地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依法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应完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运行机制,健全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使监督过程中的每一个重大问题都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
        四是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应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工夫。把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多搞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多做实质性的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行使到位。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应认真分析,举一反三,督促有关机关强化工作制度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矛盾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加大监督力度,采取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等措施,依法督促解决。
        (作者系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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