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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

任茂东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5年10月10日 16:36:57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

科学研究虽是少数人的活动,但科技成果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有一篇科技文章中介绍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杰出的教授菲尔·莱德,在实验室里培育出了“哈佛老鼠”,一种极易感染癌细胞的动物,它在许多实验室里被用于不同方式的化疗实验,这些方法已经挽救或者延长了数百万人的生命。其实,我国的许多科学家和科研人员,也是十分优秀,只要环境合适,法律给力,我相信一定能够研究出更多的科研成果。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科学类奖项的女科学家屠呦呦发现的青蒿素应用在治疗中,使疟疾患者的死亡率显著降低,为促进人类健康和减少病患痛苦作出了无法估量的贡献。目前我国约有几亿人在免费享受着微信的乐趣和便利,这也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典型案例。

研究表明,1750年,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大约要比最贫穷的国家富5倍。当时的经济发展主要集中在农业方面,在同一地区工作的人可能比他们的邻居更加富有。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勤劳自律的人民可能通过增加饲养的奶牛、拥有更多的土地,多种一些土豆,积累一些财富,但不会很多。但是,工业革命改变了这一切,个人的劳动生产率获得了成千上万倍的提高,因为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生产。大量采用机器的国家或地区人们变得越来越富有,一些国家尽管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却因为没有找到成倍增长生产效率的措施或方式而变得越来越穷。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们,比未使用同样的知识和技术工具的人们能更快地增加他们的生产力。现在最富有的人和最贫穷的人之间的差距不再是5倍了,而是5百倍,伴随着信息革命、基因革命和生命科学的到来,贫富之差将超过几千倍,甚至上几万倍。如此惊人,但我们很少去问一下,为什会这样?为什么差距还在继续增大呢?那么用什么来解释各国之间和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呢?答案其实非常简单。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几乎所有生活水平的差距都可以归因于生产率的差距——即每一单位劳动投入所生产的物品与劳务数量的差距。要提高生产率的关键是科技创新。

新工业革命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无缝对接为特点,开始彻底改变现行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引领世界经济的新一波快速发展。新一轮科技创新涵盖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航天技术等诸多新兴领域。现代信息技术以千军万马之势向各领域进军。多学科相互交叉,不同领域新技术互为支撑、相互促进,跨学科科技成果层出不穷。科技创新不仅改变传统产业,还催生了大量新兴产业。谁能抢占先机,谁就可能引领世界经济的新一轮大发展。

9月9日至11日,夏季达沃斯论坛在大连举行。今年会议的一个很重要的议题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给中国和世界带来的挑战。其主题与当前经济增长有密切的关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重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都应当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的实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与认识,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轻成果转化的现象;三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审批手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四是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较大距离,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五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遵循了三个原则,第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尊重科技规律和市场规则,要处理好科技与经济的关系,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第二,调动科技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第三,处理好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关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律环境。

新通过的《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的亮点有哪些呢?从立法技术来讲,先法意,后法条的思路,修正工作既全面审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是否妥善,重大问题的解决是否能够有效。总结起来,修改决定有以下亮点:

亮点之一,疏通从研发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渠道,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

不妨先从科技成果的定义谈起。修改决定中定义: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从此科技成果有了正式的定义。

当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经济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正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排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资本的效益,强化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

对此,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情况下,市场没有有效的配置资源,是因为没有很好地明确产权。修改决定中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提高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等规定。如此规定,能够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合法的富起来。

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单位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不能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这些规定将会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我国有一支在党的领导下成长起来的科研队伍,并且每年大约有近180万理工专业毕业生,为全球第一,创新环境合适,他们将发挥出更大的潜能,更是如虎添翼。

亮点之二,打通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有效协同的科技创新通道,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增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规定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发展;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加大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要求,聘请企业及其他主旨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014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达133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用于科学技术支出为2542亿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将更有利于研发经费的有效使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所说的“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要义是驱动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法律就是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亮点之三,提供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条件,营造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创新生态环境 。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等。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规定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求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规定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以上这些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定都体现了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科技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上,把科技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

 

立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核心是要脚踏实地落实好法律,从而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科研成果。关键是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法律的实施。我们相信通过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人们的科技创新理念和创新文化,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发挥出更大、更好的作用。我国的科技事业肯定会日复一日地繁荣昌盛,并出现一个空前未有的百花盛开的局面。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