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法制建设

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付子堂

浏览字号: 来源: 《求是》 2015年第8期 12:45:44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线路图”。在这“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立法引领和规范,与全面从严治党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是“四个全面”交响曲中的华彩乐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任务,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大要素构成,其中之一就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法治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能否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

一、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保障条件,法治就难以实现。法治保障体系既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支撑法治大厦的地基。它关乎法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为法治总目标的实现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

保障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功能。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以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重塑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并内生出社会发展动力;以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法治保障体系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从“静态法”到“行动法”、从“良法”到“善治”的统一和转化,使法治建设和法制改革的各领域、各环节始终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保障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协调推进。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工作各个环节有机配合;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工作基本格局有序展开;法治保障体系既为法律实施提供体制机制,确保法律规范体系“有功能”、“不闲置”,又为社会主体划定行为规则,确保社会生活“有秩序”、“不逾矩”。

保障公民对改革有更多认同感和获得感。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治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决定》要求促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得到最直接、最充分、最现实的体现。这就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世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就和永恒追求。通过公民权利保障从“法制化”到“法治化”的实践过程,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重大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改革过程规范科学,实现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改革成果依法共享,让公民对改革有更多认同感和获得感。

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形成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于成效的保障要素系统。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政治保障。事在四方,要在中央。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历史正当性看,中国近代史上屈辱的一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结束的;从政治正当性看,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把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牢固制度保障。基础实,则道路平。“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揭示了法治体系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不能搞“三权分立”;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决不能搞多党竞选、轮流坐庄。我们应当坚定这样的制度自信,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治国经邦,人才为先。法治教育体系和法律职业保障体系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在法治教育方面,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端正政治立场,强化职业操守,夯实专业知识。在法律职业保障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捍卫和维护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通过科学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并切实提供财政物质保障,稳定司法队伍;通过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力量的积极作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丰厚文化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内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这些重要思想意蕴法治既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体现为普通民众知法懂法用法护法;更是一种文明的生活方式,体现为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其中之“善”,就是要符合国情,彰显以民为本。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是现代法治生活建构的重要本土资源。善于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无疑有利于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形成路径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方式体现,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不尊重宪法法律,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决定》要求做到“三统一”和“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只有切实做到“三统一”和“四善于”,才能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以尊重和运用法治发展规律为核心优化法治机构效能。法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坚持走符合法治发展规律的改革之路,深入研究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统筹推进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为优化法治机构效能提供有力法律制度保障。尤其是必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尊重地区差异,规范和推进地方法治实践;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尊重和运用法治发展规律,要求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各级党委“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核心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要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按照法学教育规律,注重法治教育的方向性和专业性,科学规划法学教材体系建设,组织编写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大纲,规范法学主干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切实保证法学健康发展和持续繁荣。要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整理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等法学智库;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大高校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实施力度,重点探索建立政法类毕业生不经公务员考试直接进入法治工作队伍的规范便捷机制。

以营造法治生活为核心繁荣法治文化。法治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与百姓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国家层面,应当创新法治文化活动,传播法治正能量,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软实力,打造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国际话语权的中国法治文化品牌。在社会层面,应当弘扬法治文化中的平等精神,打破人们头脑里面的特权意识、差别意识和等级意识,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在个人层面,应当通过培育法治信念,使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切实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人人成为法治精神的传播点、法治文明的接力棒、法治建设的助推器,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忠实践行者和坚定信仰者。

总之,法治保障体系有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基本构成及形成路径。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行稳致远、循轨而行、落地生根的关键举措。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