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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立法 立法解决问题

顾兆农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12月11日 09:02:23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这个话题,是近年来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现实的问题很多,但不可能、也没必要针对所有问题一一立法。法并不是越多越好,相反,我们应该注意防止过度使用立法资源而导致“繁法扰民”。但是,就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突出问题,以及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躲不开、绕不过的重点领域问题,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约束、控制和解决,则是非常必要的。像湖泊保护、水污染治理等这样一些重大而又有地方特征的问题,不仅涉及当前,而且影响长远;既关乎生产,更影响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活乃至生命。就这样的问题,制定一个区域内所有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针对问题立法,可以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是着重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所谓“引领性”、“前瞻性”立法,就是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找准深化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比如,《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明确了城市圈改革试验的原则、目标和措施等,对区域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作了纲领性、导向性和探索性的规定。

立法是一种有目的的决策行为和决策过程,要求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这些年来,湖北省人大通过不断探索,增强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从而提高立法的质量。比如,湖北省刚刚启动的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在改进和完善立法选项机制上,增加了“公推公选”、“论证评估”和“民主票选”等三个环节。通过这种方式,改变了过去的立法计划由政府、人大各相关专工委提出项目,最后搞拼盘确定项目的做法,使立法计划项目真正做到问计于民。

总之,立法工作的所有探索和改革,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用、实施和实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这是全部立法工作的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