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法制建设

推动地方立法上新台阶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2011年11月29日 11:21: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应不断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上新台阶。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权利。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地方立法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上,遵循权利平等理念,赋予个体间平等地位和权利。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遵循人民主权理念,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地方立法须以此为准绳,不能把立法作为扩大管理权限、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不能为公民权利附加不合理义务。

  尊重人民意志,保障公众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果。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地方立法也要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一是立法公开。推行“开门立法”,向社会征集、公开立法规划,公布立法草案,使公众了解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时间、途径,以保障公民立法知情权的实现。二是立法方便为民。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要体现方便公众的理念,以公众最容易获取的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以保障公民立法参与权的实现。三是立法平等。对地位、贫富、知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同等尊重和考虑,保证利害关系人有同等的机会表达意见和建议,特别应注重听取和吸纳普通群众的利益诉求。

  确保科学有效,力求充分论证。立法体现了人民的意志,集中了人民的智慧,加之法律出台的过程就是反复调研和充分论证的过程,因而立法具有科学性。地方立法要确保科学有效,就需要经过充分论证。一是地方立法要与全国立法相协调,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二是地方立法要重程序。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载体,又是公正实现的手段。只有立法程序科学合理,才能保证立法科学有效。一般来说,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常委会表决等都是其必经程序。三是地方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方立法规划和草案审议要以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为依据,充分研究立法的现实需求,对立法项目涉及的内容、条件、时机等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不能凭主观经验来确定立法项目。

  贯彻国家意志,体现国家属性。国家意志性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地方立法同样需要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国家意志性。一是明确地方立法的边界。地方立法解决的是地区差异性问题,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对中央立法的越权越位。因此,地方立法不能对诉讼制度、刑事处罚、财税和金融等事务做出调整;不能改变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幅度、种类和条件;不能在权利义务设定上超出上位法的规定;不能未经授权超出范围和幅度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克服立法的地方利益倾向。地方立法应注意利益回避问题,尽量超脱于具体地方利益之外。为此,需要增强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权威,增加人大立法数量,提高人大立法效率。三是推进专家立法。现代立法是一种科学活动,也是一种技术活动。专家对专门问题有深入研究,并且是中立者,与利益各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参与立法有利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克服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