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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化法制建设

沈春耀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0日 15:54:50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这是推进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新任务,对于实现文化改革发展新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领域有机结合、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不断从低级走向高级。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力量,而且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不仅要有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而且要有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没有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历史表明,文化看似柔软,实则坚韧。当历史的尘埃落定,许多喧嚣一时的东西都会烟消云散、归于沉寂,唯有优秀文化才会长留世间、历久不衰。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建设在国家发展事业中具有无可替代、无可比拟的独特地位。

  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样,要顺利推进,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保障。在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势下,在文化主体日趋多元化、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法制对于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为凸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发展方向、根本原则、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并付诸实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确定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确定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确定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基本要求

  丰富健康的文化生活是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今天,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在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的文化需要不仅在程度上表现为日益增长的趋势,而且在性质上日益明显地转化为人民的文化权益。概括讲,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一是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特别是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共同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即作为活动主体参加各种形式文化活动、体验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即在文学艺术创作、理论学术研究、创意创新产业等方面表现主体创造力的权利;四是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建设的过程和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够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满足人民文化需要,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必须大力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大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基本要求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总体看,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已经从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转变为愈益迫切的现实需要。

  法制对于国家建设的作用,不仅限于对既有关系的确认、保护和规范,而且对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引导、推动和促进功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不论是确立目标和原则,还是采取政策和措施,不论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还是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法制都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文化法制建设,能够形成一整套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和规则,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明确下来,为实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提供牢固的基础、良好的环境、不竭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

  二、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新课题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必须从法制建设的推进方向、工作重点到具体制度、行为规范、政策措施等各方面,从立法到行政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各环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文化建设指导思想、重要方针和各项任务要求。

  就我国法制建设整体来看,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就文化法制建设本身来看,它既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时期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以宪法为统领的文化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等各项工作也已经纳入制度化轨道。

  ——在宪法层面。我国宪法对文化建设、文化权利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还明确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

  ——在法律层面。制定实施一系列与文化有关的法律。一是文化类法律,包括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体育法、档案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二是相关法律中涉及文化的规定,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公务员法、教育法、教师法、城乡规划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中,都程度不同地规定了与文化权益保障、文化遗产保护、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等相关的内容。此外,中国还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一批与文化有关的国际条约。

  ——在法规层面。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一系列与文化有关的行政法规。内容涉及出版印刷、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品、营业性演出等文化表现形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活动场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长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文化遗产保护等。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性文化及相关法规。

  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相关领域建设。这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要求来看,我国文化法制建设面临着许多需要及时回答的新课题,存在着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一是现行文化法制偏重于行政管理,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不足;二是缺乏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准确功能定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难以体现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三是一些重要制度规范层次不高,如在文化产品服务规范方面,多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不够;四是有的重要方面还没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自律性文件;五是互联网、手机、微博的广泛运用,在表现形式、传播内容和影响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课题,现行有关制度规范亟待整合提高。

  《决定》从推进我国文化改革发展全局出发,明确提出要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这就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确定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三、新形势下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方向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提高文化法制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文化和法制的特点,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总的讲,应当着重遵循和体现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是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需要根据《决定》精神,对我国现行有关文化活动主体、文化产品服务、文化表现形式、文化设施场所的各种制度规范进行必要的梳理和整合,在统筹规划基础上提出具体项目任务,从以下几个方向作出新的努力。

  ——健全发展公益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制度,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属性、权利义务、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公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

  ——健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法律法规。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要在经营性文化单位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体现文化产业特点,建立健全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活动准则。

  ——健全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现行文化管理的制度规范主要是以文化产品服务、文化表现形式为调整对象确立的,应当按照《决定》精神进行完善。一是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归并,更好体现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特点,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针对性和权威性;二是需要弥补缺项,特别是在新闻活动规范方面,建立健全新闻法律制度,牢牢把握新闻舆论正确导向,充分发挥新闻舆论重要作用;三是及时研究规范新的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表现形式。

  ——健全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新空间、文化创作新平台。舆情分析显示,以网络为平台,微博、博客、论坛联动趋势明显,新媒体越过传统媒体、自媒体越过公众媒体引领舆情的能力愈益增强。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是当前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要加大网络法制建设力度,抓紧研究制定电信法,健全网络信息法律制度,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为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健全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出发,着重对文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同时也涉及经济、社会等领域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的一些内容。例如,在扩大文化消费中提出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提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等。因此,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应当拓宽视野、协调推进。要积极研究制定旅游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志愿服务法、慈善事业法等法律,在相关产业和活动中赋予文化内涵、增加文化分量、扩大文化影响力。建立健全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律制度。

  文化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具有“两种属性”、“两个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服务既具有教育人民、引导社会的意识形态属性,也具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再生产的经济属性。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两种属性”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两个效益”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做到有机统一。考虑到文化活动的这一特点,以下3个方面关系在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中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思想教育与行为约束。文化建设涉及思想教育、信仰追求、理论研究、艺术创作等思想和精神层面的活动,而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不能直接解决人们头脑中的“思想”问题,而只能解决人们活动中的“行为”问题。

  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约束。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对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只能确立引导性、倡导性、鼓励性规范。

  三是法律手段与政策手段。文化活动涉及意识形态。文化建设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部分,更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进行规范和引导,法律不可能完全代替政策。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