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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立法根本目的

法制日报评论员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03-11 15:20:28

  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的立法理念,我国的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同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绝不仅仅是一个理念,更是真实的立法实践。它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了我国每一部具体法律中和每一部具体法律的立法过程中。

  首先,立法机关始终坚持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和根本,正确把握权力与权利、权力与监督、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的同时,强化对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强化对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强化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制约。

  其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了强大的民意基础。经历8次审议的物权法,刷新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最高纪录,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车船税法等一部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立法,让人记住的不只是法律本身,更是各方精彩纷呈的激辩过程,人民积极、有效地参与让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不断完善、意义不断深化。

  最后,日益健全完备的民生立法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民生立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现实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的民生立法已驶入快车道,从解决“上学贵”的义务教育法,到消解“就业难”的就业促进法;从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险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从保护全体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法,到维护特殊人群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住房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等等,这些民生立法彰显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