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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编纂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经之路

谢莉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3月9日 10:58:42

    法典化程度是衡量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法典化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编纂,法典化是法律编纂的目标。法律编纂是一个过程,法典化是结果。在我国,法律法规编纂的首要任务是编纂行政法典。条件成熟的行业,也可以编纂行业法典。

    法典化是立法主体通过法律法规编纂,从统一的分类原则出发,对现行同类法律规范或同一部门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典。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就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编纂的,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行政法典》等。

    法律法规编纂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集大成的法典,比分散的立法更具基本框架性和稳定性,也更具统一性和一致性。法律编纂的目标是:消除原有同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混乱,避免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通过对同类法律规范的整合、修改和补充,建立规范的、系统的、和谐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旧法与新法之间的统一,促进法体系的科学化。

    我国法律法规编纂的意义

    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编辑管理、编纂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服务立法和执法,保证我国的法制统一。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编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今后的目标是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编纂将现行法律法规从内容上按照一定原则进行整理、修改和补充,消除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和缺陷,加强各个规范之间的协调,使之形成为一个新的、有共同原则的并具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法。

    第二,法律法规编纂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编纂不清,就难以实现对现行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研究。法律法规编纂按照内容分类,将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梳理、编辑,可以使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清晰的认识,有利于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总结和研究,对科学地制定立法规划、计划以及提高立法质量、避免立法时产生新的冲突交叉有重要意义。

    第三,法律法规编纂是保障法律实施、指导行政执法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错综复杂,如果不统一整理和编纂,对执法工作而言,容易产生职责不清、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执法责任的现象。通过法律法规编纂,将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等内容梳理出来,将其中交叉冲突的部分加以修改完善,对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等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法律法规编纂方便查阅,有利于监督。

    我国法律法规编纂的可行性

    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是:当前,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一些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逐步稳定。可以说,我国法律规范法典化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开展法律法规编纂的时机基本成熟。

    与此同时,法典化在立法机关和一些行政部门已经有所意识或者尝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在“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此外,在实践中,我国已经有了开展法律法规编纂的良好基础。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对法的系统化整理工作,例如新法律法规汇编等工作已经很成熟,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已经成功开展过多次。自2005年以来,江苏、湖北、贵州等地区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水利部等国务院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也为相关行政法典的编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据了解,海关、证券监管等领域已经在研究、编纂该领域内的统一法典。

    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编纂的发展方向

    首先,国家有关立法机关要建立编纂工作机制。有关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国内外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即时梳理工作机制的做法和法典编纂的技术经验,建立法律法规编纂机制,制定相关制度,确立编纂的基本原则和分类方法等技术规范。

    其次,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法律法规编纂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信息化的辅助。国家有关立法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法律法规编纂工作。有关机关在建立编纂机制的同时,必须同时研究建设相关信息化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法律法规编纂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编纂行业行政法典。在法律制度和社会关系基本稳定的领域,有关的行业部门可以着手组织编制本行业的行政法典。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立法趋势上看,我国的立法正逐步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越高,法律法规编纂的必要性也就越强。

    下一步,我国立法机关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必须下决心对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和编纂,才能适应立法工作发展,彻底解决立法中的交叉冲突等顽疾,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证法制统一。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干部)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