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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

高民权 万一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9日 10:49:32

    [1]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1954年宪法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见《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实际上,这部宪法的章节结构被沿袭下来,而且它所规定的国家的基本制度,如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也被沿袭下来。

    [2]参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19871124通过的《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147页。他还说:“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7页。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本书编写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 公报 决议 决定》(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17页。

    [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8219页。

    [6]《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页。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54255页。

    [9]《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页。1979929,叶剑英同志在国庆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还指出:“必须在党内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各级组织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不能少数人说了算,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容许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必须进一步健全党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证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使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党的领导者到每个党员,从国家领导人到每个公民,在党纪和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见《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7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9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8页。

    [1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1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59页。

    [1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15]《叶剑英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1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97页。

    [1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299页。

    [18]杨尚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公报》(19801982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77页。

    [1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20]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

    [2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190页。

    [2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1985124彭真同志在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还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法要逐步完备,任务是繁重的,任重道远。法律是一门科学,有自身的体系,左右、上下,特别是与宪法不能抵触”。见《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02页。

    [2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5页。

    [2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7页。

    [25]《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3584页。198812月,万里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和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两年立法工作的部署定下来以后,就要分清轻重缓急,一件一件地抓紧落实,要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草案。要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应该注意借鉴,适合我们国情的可以吸收过来,不必事事从头搞起。”见《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3584页。需要说明的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只是制定了一个两年规划(199110月—19933月)。见阚珂主编:《2003年中国立法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288页。

    [26]《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121413页。该《建议》还提出:“抓紧制定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投资法、公司法、价格法、市场法、劳动法、工资法和审计法等基本经济法律法规,并切实加强经济监督和经济司法工作。”

    [2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379页。

    [29]《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8页。

    [30]《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32]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33]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4期。

    [3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0页。

    [35]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36]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274页。

    [37]《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512页。

    [38]《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0页。“法制讲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央在起草十五大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重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见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载《求是》2007年第20期。

    [39]田纪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02页。

    [40]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二号;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

    [41]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年第六号。20001112日,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上说:“从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看,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都有一批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出台,并且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之配套。从总体来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0页。

    [42]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30页。

    [43]《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3555页。

    [44]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45]吴邦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4页。

    [46]《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79480页。

    [47]《人民日报》2004428,第1版。

    [48]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

    [4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2

    [50]《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58

    [5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5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53]《人民日报》20071129,第1版。

    [54]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50351页。

    [55]吴邦国同志进一步分析道:“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但有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年第四号。

    [56]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31页。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5期。

    [58]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

    [59]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

    [60]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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