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法制建设

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游劝荣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0年6月30日 14:16:00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党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的同时,法制建设也开始了它的重建过程。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个生长并根植于改革开放时代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体系,体现出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其一,符合中国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土生土长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走出“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中国最基本的国情就是“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另一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这个发展过程形成的法律体系必须也只能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大局和中心。正如马克思所一再指出的,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是我国法律体系最鲜明的特征。

    其二,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中国人民政治选择的结果,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现实,也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根本特点。改革开放之初,党倡导“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提出从单纯依靠政策向依法办事转化,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进而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战略。同时主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依法执政的原则,要求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倡导、正确领导和努力推动之下构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顺利形成的根本保障,在党的领导下构建形成的法律体系,理所当然地以党的领导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

    其三,与改革开放互动。如前所述,法制建设的恢复重建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实践经验,丰富了法制建设的内容,比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实践,就直接推动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体系实际上是改革开放成果的制度化、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又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更多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支持,为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深化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和条件。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必将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需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更加离不开法律体系源源不断的法律供给。

    其四,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一方面表现为它对历史的传承,包括对中华传统法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另一方面,体现为它对外国法律体系的借鉴,吸收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全球品质”,如发扬民主、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尊重保障人权等。之所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发展的体系,主要指我国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一起发展和形成,也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因改革开放而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丰富、完善。(作者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