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 许安标博士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的重要性和崇高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普遍认同。由此,各方面对立法的热情不断高涨,立法建议层出不穷。现在一旦一个领域问题比较多,就有人呼吁制定那个领域的法律,新闻媒体也竞相报道立法建议,例如:前一阶段猪肉价格上涨较多,供应比较紧张,因此就有人提出要制定“养猪法”;青少年中肥胖儿童比较多,因此就有人提出要制定“营养法”;等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达300多项。显然,这些不可能都纳入到立法规划之中。因此,在众多的立法建议中,科学筛选、严密论证,合理确定立法项目,成为科学立法的首要环节。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立法列项是立法的启动和开。选准了立法项目,就为科学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该项立法工作能够朝正确的方向前进;选错了立法项目,就有可能南辕北辙,半途而废,无功而返,白白浪费立法资源。立法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选准选好立法项目,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法律手段和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选准立法项目,首先需要分清哪些问题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不宜也不必用法律方式调整的就不要立法。法律不是万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多种多样,除法律规范外,还有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等。不同的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一般说来,法律要调整的是带普遍性的、稳定的、成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那些关系。比如,恋爱就不宜立法,因为恋爱关系是感情方面的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相反,婚姻关系就需要立法,因为它不但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在不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上立法,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可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限制社会的活力。
二是处理好现在和将来的关系。过去、现在和将来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基本路径,选准选好立法项目也是如此。有些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律来规范调整,是不是等于现在就要立法,是需要认真思考研究的。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是短期内就形成和完善的。这就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条件成熟与否、根据需要与可能,把需要立法、应当立法且条件比较成熟、经过努力能够如期完成的项目纳和立法规划、计划。
三是处理好法律和其他立法形式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对于需要立法的事项,是不是一定要用法律来规范调整,采用何种立法形式,是科学确定立法项目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问题。我国立法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对于用法律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先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将来都要上升为法律,它们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范围。
四是处理好社会关系与事的关系。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刑法调整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抽象度高、包容范围广、适用性强,是确定立法项目所遵循的原则。现实中提出的一些立法建议,很多都不是从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角度提出的,而是着眼于某件事,局限性比较大,按此一件一件的立法,一定是不甚其多、法烦扰民,如前面所提养猪法,除了养猪外,还有养羊、牛、马等,难以穷尽;而且一件事往往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由此还会增加立法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