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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要深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 许安标博士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4月14日 08:45:42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立法离不开对语言的准确运用。为了规范立法用语,提高立法质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提议,2007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了十四位全国知名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为法律草案号脉把关。受聘的专家咨询委员,既有从事教学研究的,又有专门从事应用研究的;既有从事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又有专门从事法律语言教学研究的。《现代汉语词典》是我们工作中经常查阅,用以衡量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的重要工具书,权威性相当高,普及程度相当广,从事该词典编辑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董琨、谭景春、晁继周三位研究员都在其中。

    专家咨询委员根据委托开展工作。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完善、比较稳定成熟、拟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提请表决的,送请专家咨询委员审校,一般要求在15天内完成审校。每件法律草案分送23名专家,目的是要请不同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审校提出意见。一年多来,专家咨询委员对送审的十部法律草案进行认真审校,就语言文字的使用是否规范提出了七百多条意见,其中被法律文本吸收采纳的有一百多条。专家提出的审校意见,有的是更正容易造成误解的表述,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曾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有专家提出,这里的立法本意是指“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但是,不了解、不熟悉法律的人,容易把“前”与“一方”连起来当成一个限定词来理解,误解为“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建议在“一方”前面加上逗号。这样表述,无论是否熟悉法律,都不会发生误解。有的是理清语意层次关系。如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三十五条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和推广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有专家提出,“采用”和“推广”表示的是不同层次的关系,它们之间不应当用“和”,建议将“和”改为“并”。还有的是改正语法错误、纠正词语搭配不当、校正前后不一致、修正标点符号的使用、调整语句的音节不均等。这些问题往往隐藏很深,容易被忽视,把它们纠正过来,提高了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送请专家审校的法律草案,都是经过了好多道工序形成的。起草部门在起草时,往往都是数易其稿,多的有十几稿甚至几十稿;报审查部门送审后,又要经过几遍的审查修改;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要经过两审到三审,要经过有关专委会的对口审议和法律委的统一审议。既便这样形成的法律草案文本,专家还能挑出不少需要改正的字句,无疑说明了法律语言的深厚广博,需要反复推敲、斟酌,需要深耕细作。

    法律语言要深耕,是由法律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法律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像其他语言文字作品一样,应当符合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就语言文字的使用而言,尽管每个人天天都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但要达到比较完美的境界,是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法律还不仅如此,法律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其使用和阅读对象是全体公民,有时还不仅限于本国公民,要求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对其具有同样的解读,具有相同的涵义。孟德斯鸠说:“法律用语对每个人都能唤起同样的观念。”法律语言表达的是规则,要清晰地向读者传递鼓励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承载着重大使命,负有重要责任,不容有任何差错和歧义。中国人对文章的理想与追求,自古以来就有“文章千古事”,如果说文章是一个人的千古事,那么法律则是一个国家的千古事,不能有丝毫马虎。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