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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热点问题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 李援

浏览字号: 来源: 求是 2008年第1期(总470期) 1月1日出版 09:07: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掌握就业促进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人们普遍关心的若干问题作简要回答。

问题一:制定就业促进法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

答: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对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总量,推动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我国人口多,劳动力总量过大,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大。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人左右。二是劳动力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而产生的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需要的高技能劳动者却供不应求,直接影响经济发展。三是人力资源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的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对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以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侵害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利。五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制,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要在认真总结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问题二: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制定就业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

答:就业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制定就业促进法,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依法促进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找到工作岗位,生活有保障并不断改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在立法中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就业促进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问题三:关于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就业促进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包揽就业转为加快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问题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这部法律的突出特点。政府将实施哪些积极的就业政策?

答:要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问题五: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特定人群的劳动权利。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专门规定了受害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问题六:在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中,既有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也有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那么,就业促进法如何统一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答:为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将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予以统一,称为“人力资源市场”。同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七: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方面,就业促进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并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许可程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了四类禁止行为。

问题八: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对于就业促进具有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作了什么相应的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问题九:对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实施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

问题十:如何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依法履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充分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