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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众的素质,强化人权、平等意识,是反歧视更深层次的问题

反就业歧视的欧洲经验

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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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世界大战后,谋求经济发展而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即后来的欧盟),为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1957年欧洲共同体条约中首次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并禁止“国别歧视”。其后的半个世纪里,伴随欧洲经济与政治的巨大发展,欧洲的反就业歧视也不断拓展、深入。

  概括说来,欧洲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有以下经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一)欧盟的积极引导与严格监督。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反歧视事业一直是在欧盟的积极引导下进行的,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欧盟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指令,包括其内含的各种先进理念,为欧洲各国国内反歧视立法确立了基本的“行动准则”,部分欧盟法律条款甚至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各国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案件时直接适用。根据欧共体条约建立起来的欧盟委员会,负有监督成员国实施欧盟法律的义务。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国际义务,将欧盟法律及时转化为国内法并严格贯彻执行,那么欧盟委员会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对成员国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欧洲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欧盟法律方面更是不遗余力。

  (二)注重制度构建,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在欧盟的引导和严格监督下,欧盟各成员国在反就业歧视领域加强立法,各国都建立起层次分明、覆盖就业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比较完备的反歧视法律体系,使反歧视工作有法可依。各国的反歧视法律体系,一般以本国宪法的平等条款以及欧盟法律为基本依据,以平等待遇法为主干,另辅以各种具体法律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为补充。

  (三)专门的执行机构与有效的救济机制。根据欧盟的要求,欧洲各国都设立了平等待遇委员会作为解决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权威、专业化、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受理就业歧视投诉,此外还负责解释和监督平等待遇法的执行、实施社会宣传以及为政府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政府的积极倡导与率先垂范。在欧洲反就业歧视的进程中,政府大多扮演了十分积极的角色,在立法、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方面,都率先垂范,为消除歧视现象向全社会做出表率。比如在人员的平等录用方面,政府公务员法的规定要远比私营企业严格,绝对不允许出现诸如对性别、身高、长相、年龄、残疾等各种与工作职位要求无关的限制条件。这恰与我国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此外,政府十分重视提高社会大众的意识,因此在倡导人权、宣传反歧视方面也做出各种努力,政府不仅在中央与地方建立反歧视的各种专门机构,甚至各种社会团体建立初期,也能从政府部门得到经费资助。

  (五)社团的广泛影响。在欧洲多数国家,作为社会基层的民众并非一盘散沙,而是通过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团体即非政府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参与社会生活。在反就业歧视领域,也同样活跃着这样一批团体,它们不仅利用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手段向社会和大众积极宣传反歧视,而且主动搜集资料为政府、平等待遇委员会、甚至欧盟提供信息和各种建议。正是由于这些为数众多的基层民间社团的积极努力,大量的、轻微的歧视问题被及时、有效地解决,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恶化,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减轻了平等待遇委员会和法院的压力。

  (六)提高民众素质与意识,消除歧视滋生的土壤。经过长期持续不懈的斗争,在欧洲法律制度层面和现实实践层面,直接的歧视现象已不多见,而间接的、各种隐含的歧视仍然存在。政府以及各种反歧视机构一致认为,歧视不仅发生在法律制度上、现实生活中,更深藏在人们的传统思想与意识里,因此,提高民众的素质,强化人权、平等意识,是反歧视更深层次的问题,各国政府以及反歧视机构、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为此进行了积极的倡导和宣传。如今的欧洲,在对待多元文化、不同民族传统以及其他平等待遇问题上,公民大多持宽容态度,心态更加开放。(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反就业歧视项目组研究成员)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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