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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

——论司法公信力建设

李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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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人民法院保障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和维护司法中的信任关系,树立司法权威,实现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


        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夯实公信之基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不是靠权势或者强力得到的,而是靠人民的信任,靠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热情服务赢得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造就社会高度认同和信赖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信任度,不仅是树立司法权威的结果,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为法律秩序形成机制重要一环的法官,应当具有坚实弥久的信任基础,即要使社会公众相信,法官确实是由社会中最讲职业操守、最有法律技能的人充任的。相应地,法官的声誉以及根植于声誉的信任,必须通过法官队伍的不断进步而获得。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培养忠实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国家和法律、自觉服务大局的思想政治品格,培养恪守公正、追求高效、廉洁自律、文明司法的职业操守。只有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常抓不懈,才能深刻改变法官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思想作风,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以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以司法公信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增强司法与公众之间良性的双向互动。这种互动是建立在司法的开放性基础上的。司法的开放性,是指司法过程不仅仅是“法官从抽象化的法律规则之中推演出具体裁决”,而是应该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公民权利等多方面的因素之后做出公正的裁决。实际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严格司法与公信司法这两对范畴并不矛盾,它们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在队伍建设中,要防止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顾此失彼。在现阶段,法官要重点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需要。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首先是可靠的政治品质和忠诚的职业道德,而非纯粹的技术中立性。在社会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所谓的“绝对中立”,只会成为某种形式主义或毫无内容的功能主义。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定要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大局意识,以公信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法官只有做到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做到淡泊名利、无私奉献、胸怀法度、善守其本,其专业素质和审判技能才能发挥实际作用,司法裁判才能得到公众信赖与自愿服从,和谐社会才会具有坚实的法律之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司法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形成尊崇法律的良好氛围。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使法官把知荣明耻的思想融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公正司法为荣,以徇私枉法为耻,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清正廉洁,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履职尽责。要加强制度建设,把好法官队伍的“入口”和“出口”,使道德品行不好的人进不了法官队伍,使道德有污点的人无法在法官队伍中立足。

        深入推进司法专业化建设。对专业化法官队伍培养和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造成法治建设所必需的专业化法官缺乏的重要原因。如果法官的专业能力不够,法治就达不到预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和谐社会公平公正。因此,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事关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的专业化建设不是片面强调技术知识,法官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得来的理论和知识同样不可或缺。来自于社会生活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有利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克服法律刚性可能带来的与社会疏离的不良后果,促进和谐社会法律秩序的形成。要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从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入手,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司法技能和实践能力,进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和信赖。


        二、完善运行机制,增进公众信任

        科学完善的司法运行机制,不仅有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利于通过增进司法中的信任关系,使人民群众多样性的需要在因势利导中得以满足,使各式各样矛盾的对立方面在互相信赖的基础上得以统一,使利益表达和诉讼博弈在法律程序之内得以良性互动,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以往的司法观念中,对于司法运行机制,强调得更多的是“法院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诉讼的指挥者”,而或多或少地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视为诉讼程序约束的对象,或者司法运行机制的旁观者。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关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更关心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运行过程,关心在这一过程中自身的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权益是否得以保护。司法应当让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它的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正因为如此,司法运行机制的科学完善,一定要充分重视“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和谐”,进一步增进诉讼参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推动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司法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实施期间,各地法院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以“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保公正”为思路,发展起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运行机制。它是按照法治原则,结合审判工作规律,进行科学探索的产物。但是,在实践中,也显露出一些欠缺,比如,对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机制重视不够;司法运作对社会公众的透明度不够;庭审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等等。

        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加强庭审作用,保证司法公正。强化庭审,目的在于使法庭审理充分发挥“查明事实、辨法析理、保障公信、树立权威、增强能力、宣传法制”的作用。随着庭审工作的加强,庭审的中心作用开始凸显,并进而带动了法官庭前、庭后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也使司法中的信任关系得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带来三个积极的结果。

        一是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在过去的运行机制中,法官在庭前工作中,容易出现与律师、当事人“拉拉扯扯”的现象。在庭后工作中,法官整理证据、事实与观点又易于出现“另起炉灶”(形成非公开的、事实上的裁判中心环节)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与司法的内在规定性不符,而且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通过强化庭审作用,法官庭前、庭后的工作被严格限制,而决定案件结果的空间和时间就是在法庭上的审判。由此,司法以“看得见的正义”彰显了它的公信力。

        二是院庭长办案自觉性的增强。法院的优势审判资源直接通过庭审发挥作用,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践行司法宗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法官庭审能力的提高。法官在庭审实践中,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倾向于在庭审之外进行调查、调解和形成裁判意见的现象。这一问题的存在,使法官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能力弱化,并容易使法官对一些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工作方式形成依赖。而强化庭审工作,院庭长带头办案,实施严格的庭审考评,庭审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会对法官产生很大的影响和触动,促使他们自觉地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司法能力,彰显司法公信。

        “强化庭审、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强化庭审功能和建立“阳光司法”、“亲民司法”,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庭审功能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这一直接功能,延伸到“实现司法亲民”和“保障司法可信”上来,可以使法官辨法析理的过程透明化,使司法更易于为民众所理解,真正成为公众高度信赖的正义保障。

        完善司法机制,增进司法中的信任关系,必须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司法工作不仅要贯彻程序正当和公平的原则,而且要使诉讼具有迅速、经济、便民、可信的特点。在基层,还必须建立以“缓和矛盾、消解纷争、便民利民”为取向的、人民群众认同的司法运行机制。基层出现的“小纠纷高成本”问题,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在通过“诉讼引导”、“绿色通道”、“速裁审理”、“庭前调解”等简便快速的运行机制,推行便民诉讼措施,降低诉讼门槛,使司法活动更具有亲和力。

        完善司法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形成社会合力,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努力实现诉讼的便民化和快捷化;在保护困难群众上下功夫,保障符合司法救助的人民群众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不断扩大司法服务范围,缩短法庭与乡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在处理涉诉信访、申诉上下功夫,变“被动”为“主动”,变“上访”为“下访”;在判后答疑上下功夫,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总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要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在社会信任关系的培育中“取信于民”。要将完善运行机制的科学探索和有益尝试制度化,使司法成为科学合理、值得信赖、便于使用的制度,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法律之基。


        三、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信

        法官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通过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内容得以实现,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但法官的主动性必须受到种种制度和程序的制约,这样才能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公信力必须有制度保障,才能得以彰显。当前正在深入推进的司法规范化建设,无疑包含着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改目标,抓关键,抓重点,抓基础,在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司法规范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掌握好、运用好科学发展观。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精心调研,求真务实,科学推进,务求实效。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找准着力点。要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规律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司法的科学管理。这既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的治本方法。探索一种做法,改变一项规定,都应建立在对司法实践的综合考察之上。要通过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要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保障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继续狠抓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要在认真清理已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协调、明确实用、操作性强、有约束力的规章体系,使司法程序、人员管理、岗位职责、法官言行、监督制约等做到有章可循。同时,注重发挥人的能动性,增强领导干部履行管理职责的动力,形成敢抓敢管、善抓会管的局面。建立和完善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追责任、围绕责任抓查处的审判监督机制和职务监督机制,加大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强化对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在监督的各个环节上,全面落实责任制度,不搞“一团和气”,坚决较真碰硬,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严格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追究得力。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以公开促规范、以透明促公正。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制约。只有公开,才能防止暗箱操作,抵制不正当干预,顶住各种“关系”、人情的干扰。坚持以庭审公开为中心,在立案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执行工作公开等方面,实施“阳光工程”,形成“以庭审为中心,多位一体”的审判公开制度。继续拓展审判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将审判公开与审判管理制度、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审判监督制度等结合起来,将审判公开与人大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将审判公开与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结合起来,带动司法行为的规范化,进而以司法的规范化,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保障司法公信。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2007年第8期(总453期)  4月16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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