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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地方保护 遏制行政不作为 完善责任行政机制

建设法治政府的着力点

周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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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治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当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不作为等现象,就是背离法治政府精神和要求的典型性问题,需要在法治政府的理念体系与制度框架内寻求根本的治理对策。


  关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即区域行政性垄断问题,如限定相对人必须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产品或服务;设置关卡,阻碍产品自由流通;对外地产品实行歧视性的定价、收费;通过歧视性的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手段,排斥外地经济组织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等等。行政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主要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的有限性,地方政府间相互争利;政府职能错位,尤其是一些市场主体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使政府成为市场竞争的直接利益主体;政绩考核标准不完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遏制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综合治理。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限定为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并保障其公正运行,在市场机制失灵时进行必要的调节,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只有政府真正摆脱与市场竞争的直接利益联系,超脱于市场竞争之外,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次,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使地方保护这种行政性垄断同样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最后,严格执法,发挥上级政府的监督作用。


  关于行政不作为问题

  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行政权力的消极使用。行政不作为虽然是隐性违法,但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行政违法形式,它不但使公众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而且公众积极的利益诉求也难以得到回应。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还不完善,这一方面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相对人难以获得救济,另一方面由行政不作为所引发的矛盾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内途径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行政不作为对公务员队伍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具有极强的腐蚀性,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对行政不作为,必须坚决予以遏制。其一,建构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责任与权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依法积极作为的压力之下。其二,进一步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将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等纳入审查范围。同时,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具体应包括宣告违法、责令履行、责令赔偿等。


  关于完善责任行政机制问题

  责任行政机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可以为公务员提供一种良性的压力,使其真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有权无责导致的随意而为,从而保证权责具体真实的统一。目前的责任行政机制还不健全:其一,对公务员的责任追究较多关注个人行为操守方面,而较少关注公务员作为公权力载体而必须承担的保证行政目的达成的高层次标准。其二,对公务员的责任,更多是从显性的结果而较少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来考量,只有发生了重大的消极后果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行政机制才予以启动,而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决策过程是否合法、科学、民主,还是责任行政机制的盲区。其三,对公务员的责任追究较多的属于同体问责,而异体问责较少,司法、人大等较少成为问责的主体。同体问责固然效率较高,但其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

  完善责任行政机制,首先应扩大公务员责任追究的行为范围,将其扩展至有碍于行政目的达成的多方面行为,如违反科学、民主原则和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效能低下;在必要的市场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等等。其次,完善责任行政机制的责任形式体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责任形式,并合理设置各个责任形式的临界范围,从而形成一个各种责任形式有效衔接的责任体系。再次,建立行政行为的动态评估机制,将责任行政机制引入行政过程之中。最后,健全异体问责制度,重点是发挥人大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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