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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用语:规范才是核心

王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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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民积极参与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央视曾报道,有自信于理解力还不错的被访者说,看了几遍物权法草案,但还是没能看明白,对其中的许多专业语言不甚理解。由此,引出了法律语言究竟应该倾向于专业(专家)语言,还是重视平民语言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使用专业语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真正产生实效有赖于法律广为人知、被人理解。要做到这一点,立法用语就应力求简单、明了,易知且便于理解,因此平民化的语言是立法的当然选择。两种不同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因二者都未能触及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故不能有令人信服的结论。  
        所谓专业语言,笔者认为,主要就是一些与专业有关的概念。概念是人们思维的基本形式,它能反映出事物的一般性、本质性的特征。在认识过程中,人们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形成了概念。法律概念的形成也必然遵循这样的路径。  
        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主要表现为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即从大前提——法律,到小前提——案件事实,然后得出结果。归纳推理的路径与演绎推理恰好相反,在某种意义上说,立法的过程就是预设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出现的过程,即“违法的行为都是可以作出的行为”,然后用法律进行规制。法律的形成也是种种行为抽象的结果,而抽象必将给理解带来困难,这是法律特性使然。  
        但是,法律的抽象性给公众理解必然带来困难并不能成为法律语言专业化倾向的借口。理由有两点:一是专业化语言在专业群体中不一定能形成共识,学术研究中多有“概念之争”;专业群体对一些概念争论不休,平民又怎能准确把握呢?在专业语言并未形成较大程度共识时,立法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二是法律公布、公开才能适用,法律公布、公开的目的就是尽可能让人们理解和把握。简单明了是法的一种精神,只有具备了这种精神的法律,才可能最大程度地让人们了解以有利于遵从。  
        法律总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法律语言在专业化与平民化两方面简单取舍都不是明智之举。在笔者看来,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才是问题的核心。  
        所谓规范,是指标准、范式、典范。简单地说,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应体现出语义准确、句法明晰、语体得当等特征,具体包含以下几点:首先,能成为法律的语言,应当含义比较明确,易于理解,且不易产生歧义;其次,特别生僻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专业语言、词汇,在写入法律时应对其含义作适当的说明或限制;再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权机关应注意收集整理对语言文字理解的分歧,及时解释说明;另外,在同一法律文件中,所使用(专业)语言应统一,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作适当说明,且应做到法律文本内部逻辑没有冲突;最后,也是老生常谈的问题,那就是提高立法的技术水平,为立法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作必要准备。在解决了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一基本问题之后,在专业语言与平民语言的选择上可考虑特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对象、与公众直接相关的紧密程度进行权衡。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语言,理应成为规范的楷模。  
        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这当然包括对于立法语言重要性的强调,在所有的重要性方面,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应当说是最基本的。  
        来源:检察日报  2005年8月1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8月1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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