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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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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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