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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代会上可否由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作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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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市正在筹备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市  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决定研究关于召开五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其中涉及到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问题。因为我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已被依法免去检察长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没有决定代理检察长,在代表大会上可否由目前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作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请予答复。(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11月29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你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已被依法免去检察长职务,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职务。在市人大常委会未能决定代理检察长的情况下,可由副检察长向人代会作检察院工作报告。(2006年12月1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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