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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后可否办理护照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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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鉴此,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不再为各类护照办理延期。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未明文规定各类护照不办理延期,为便于我各驻外使、领馆依法处理护照申请,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后各类护照可否办理延期问题请求答复。(某部      2006年6月21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已批准加入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附件9明确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以后,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2006年7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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