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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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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准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悬挂的“其他号牌”是否包括出租汽车的统一标志在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营运机动车在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实践中,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的汽车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是否属于重复检测。

        以上请示,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6年6月19日)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款规定的“机动车号牌”,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依法登记后,发放的标示机动车编号并悬挂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标牌。这一规定是为了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统一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多头管理,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对特殊用途的机动车,可在标示机动车编号时,分类或分段编号,如北京市用京B标志出租车,也可在出租车顶上悬挂顶灯或在车两侧标识“出租车”。似不宜悬挂其他号牌。

        2.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问题,建议询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6年11月2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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