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询问答复0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免职的问题

浏览字号: 来源: 14:43:56
        问: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患重病,无法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如无法通过接受辞职的办法免去其职务,采用罢免的办法各方面也都以为不妥。请问,大会能否通过免职办法免去其法院院长职务。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6年9月25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法律没有规定适用罢免案的情形。实践中一般慎用罢免案,因为“罢免”过去主要是用于领导人员有违法犯罪的情形,但也可理解为适用于领导人员不能履行职务、无法提出辞职的情形,如因病不能履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可以采用罢免的方式,说明理由,免去其职务。因此,对你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病无法履行院长职务的,可以按照罢免程序免去其院长职务,依法另选新院长。(2006年11月2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