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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总队队长可否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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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在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过程中,接到省武警总队函告,建议将现任总队队长增补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国发〔1995〕5号文件,1995年3月,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重新进行了调整,文件明确规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党委接受上一级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鉴于上述情况,省武警部队总队队长可否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特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1月4日)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地、市、州、盟公安处(局)长,分别兼任武警部队和总队、支队第一政委”,“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主要是在国务院特别是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之下开展工作,各级公安部门的负责人也分别是武警部队和总队、支队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的职务的规定,武警部队总队队长不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1月13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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