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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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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六十五名,在一次会议选举办法中规定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六十名,即主任一名,副主任八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五十名。截至今年2月拟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五名。

        经研究,拟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补选常委会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七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增为六十二名,比一次会议选举的组成人员多两名。因此,能否在今年2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补选七名委员。以上意见妥否,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6年1月5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中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你省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六十五名,实际选举产生六十名。现出缺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五名。拟选举产生常委会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七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增为六十二名,但仍在本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名额范围内。因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可以选举产生七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二、拟选举的七名常委会委员,其中五个属于出缺的名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另外两个属于未选满的名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实行差额选举。考虑这七名常委会委员在同一次人大会议上选举,应当一并实行差额选举。(2006年1月18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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