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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干部任免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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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检察院中不从事审判、检察业务的人员,不能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也不能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我区某市人大常委会在最近的“两院”人事任免工作中,有以下两个问题不明确:

        1.“检察官职务变动”,是否包括本单位因内部轮岗出现的职务变动?或是专指跨系统的职务变动?

        2.经了解: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现任副职以上领导中,除一名政治部副主任未任命过法律职务外,其余人员全部有法律职务;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办现任副职以上领导中也都有法律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该市“两院”上述部门现任领导是否应当免去其法律职务?(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      2005年9月26日)

        答:1、“检察官职务变动”,既应当包括跨系统的职务变动,也应包括在本单位内职务变动,不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

2、对于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不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2005年11月4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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