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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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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在修改《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时,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关于道路交通方面的专项法律,应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应适用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这两种意见,我们应采用哪一种?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对该条中的“减轻”责任,以减轻多少为宜,地方性法规能否具体规定,或者设最低限额?请予答复为盼。(某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2005年11月11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如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做了基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确立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的“减轻”,是相对于“免除”或“不承担责任”而言的。具体减轻多少为宜,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高速公路等不同情况作出规定。(2005年12月29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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