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
问: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我省相应改变了本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按照改变后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仍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地方管理为主调整为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为主。请问: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正职领导人是否还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某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8日)
答:《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提出:“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这一通知,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局长的法律任命手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局长不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005年10月1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提出:“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这一通知,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局长的法律任命手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局长不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005年10月1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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