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
问:最近收到某市总工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理解的请示函,询问就“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否理解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该条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工会诉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主体的规定。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损害了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其一是人民政府,其二是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其三是人民法院。因此,某市总工会对该条的理解是适当的,该条规定可以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妥否,请示。(某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7月27日)
答: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2005年8月23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1月10日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工会诉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主体的规定。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损害了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其一是人民政府,其二是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其三是人民法院。因此,某市总工会对该条的理解是适当的,该条规定可以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妥否,请示。(某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7月27日)
答: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2005年8月23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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