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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罢免县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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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市某县有一选区选民依法联名要罢免一位县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请求我们答复以下几个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要求选民提出罢免理由,没有要求提供材料,如果选民拒不提供材料,或者人大核实的材料与选民提出的罢免案理由不相符合,而选民要求罢免,能否启动罢免程序?”的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罢免要求除了写明罢免理由外,是否需要提供有关材料?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如果有现存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提供,以增强其说服力。如果没有材料提供,也不影响罢免要求的成立。经过深入调查和核实,如果罢免要求确实由于误解和对情况不了解提出,应向有关选民把问题解释清楚,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如果选民坚持不撤回,应提交选民大会表决。

        (二)关于“原选区选民是指原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还是现在原选区重新登记的选民?”的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为此,原选区选民是指原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如果原选区选民,因法定情形需要除名的,应依法公告;如果新增的选民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重新登记的,应依法登记并公告。

        (三)关于“选区投票表决时是否可以代为投票”的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根据此条规定精神,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四)关于“将罢免的要求和被罢免的人员的申辩意见印发到选民,那么核实的材料印不印发?如果印发是人手一份或集中告之?”的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印发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印发全体选民,人手一份;二是以选民小组或家庭为单位印发,相互传阅;三是在醒目处张贴。当否,请批示。(某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5年6月16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人数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原选区选民投票,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选民必须提交有关材料,也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罢免理由进行核实。实际工作中,如果县人大常委会经调查发现罢免理由与事实不符,可以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进行解释。如果选民仍坚持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数按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为宜。选民登记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罢免人大代表,表决时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罢免代表应较选举代表更加严格的精神,罢免人大代表,不宜进行委托投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申辩意见如何印发以及常委会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是否印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不宜采取公开张贴的办法。(2005年7月21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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