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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武装部领导人员可否兼任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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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区县武装部领导人员可否兼任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此请示,请复。(某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5年6月8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以上规定,鉴于区县人武部同时又是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其领导人员不宜兼任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005年6月28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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