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问:我省在制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时,遇到以下问题,特予请示:
某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我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据此在第六条中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持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我省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第六条中的(一)、(二)、(三)项情形是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第(四)项的特殊情形即“非医学需要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包含的种类很多,由于“非医学需要的不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我省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参照某部委的规章,规定妊娠中期以上的妇女凡是因非医学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都需要经有关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以上请示,请尽快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1月13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目前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比较严重,不仅影响了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也对妇女的健康造成很大危害。为了在执法实践中有效区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不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种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
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因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妊娠的,应持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人工终止妊娠。这一规定界定了可以采取“非医学需要的不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范围,并规定此种情况下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作为管理措施是适当的。(2005年4月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某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我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据此在第六条中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持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我省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第六条中的(一)、(二)、(三)项情形是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第(四)项的特殊情形即“非医学需要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包含的种类很多,由于“非医学需要的不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我省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参照某部委的规章,规定妊娠中期以上的妇女凡是因非医学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都需要经有关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以上请示,请尽快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1月13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目前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比较严重,不仅影响了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也对妇女的健康造成很大危害。为了在执法实践中有效区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不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种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
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因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妊娠的,应持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人工终止妊娠。这一规定界定了可以采取“非医学需要的不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范围,并规定此种情况下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作为管理措施是适当的。(2005年4月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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