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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人民陪审员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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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人民陪审员由过去选举产生改为由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要求在2005年5月1日前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任职后从5月1日起依法履行职权。目前,我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准备工作。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不太明确,特请示如下:

        (一)、关于本届届中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这次对陪审员的任命是在本届县级人大届中进行的,任期如何计算?我们意见: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与县级人大换届同步。这次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到换届时,任期虽然未满五年,其职务也应自动免除。换届后,需重新提请任命。

        人民陪审员缺额,可按照规定程序随时补任。

      (二)、关于原有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法院认为:对于原有的人民陪审员,不论其任期满否,都必须按照新的规定和程序重新选任,符合继续任职条件的,经推荐或自荐、法院审查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不能自然转任;不再继续任职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其人民陪审员资格。而人大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原有的人民陪审员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城市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不可以随意终止其资格。应在任期届满后,再行终止其人民陪审员资格。这两种意见,哪种可行,请予以明确。(某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5年3月24日)

        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未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当与县级人大任期同步。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名额确定、任命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任。2005年5月1日决定施行后,原来的人民陪审员不应自然转任。(2005年4月1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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