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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任命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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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人民陪审员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除参加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命时是称任命为某某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还是称任命为某某县(市、区)人民陪审员。请批复。(某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2005年4月15日)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此,人大常委会在任命人民陪审员时可称“某某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2005年5月8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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