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矿山企业应如何处理
问:我省某综合开发项目作为我省重点项目,目前正在进行资源整合工作,主要任务是将该项目批准矿区范围内16户个体矿关闭或联营,为综合开发项目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在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时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的生活;也可以按照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我们所遇到的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只提到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而我们整合的是个体矿山企业,能否参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综合项目批准矿区范围内的16户个体矿关闭或联营?二是我们已对所有个体矿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与个体矿主要求补偿的标准要求相差甚远,难以协商解决补偿问题,联营又无可能性,如果能够比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闭个体矿山企业,是先撤证还是先补偿,其补偿标准是否可以参照集体矿山企业的标准?上述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特此请求解答。(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2月23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与新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实行联营。对该矿区范围内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矿山企业应如何处理,该条未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撤回个体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05年3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与新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实行联营。对该矿区范围内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矿山企业应如何处理,该条未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撤回个体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05年3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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