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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属于会计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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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部收到某省某市财政监督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问题的咨询》,请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否含“居民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能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其问题进行处罚两个问题给予答复。我们认为,居民委员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

        (一)居民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可见,居民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发生会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

        请就“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调整范围”的问题予以答复。(某部      2004年12月1日)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便民社区服务以及接受政府拨付款项的使用等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2005年1月12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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