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是否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后,征得你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6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要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确立了法官资格与检察官资格通用的原则。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将原来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并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规定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时,对如何执行上述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两院经协商,认为法官、检察官都是已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或者考核的国家司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还应当继续坚持“法官资格与检察官资格通用”的原则,法官与检察官交流任职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接受培训后,也可以相互交流任职,这样,有利于两院干部交流。为此,我们草拟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拟以两院名义联合下发执行。
特此征求你委意见,请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年6月1日)
答:一、同意《通知》中关于在任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在任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对于在任的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依法接受培训后,可以相互交流任职的意见。
二、对于《通知》中提到的曾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不是现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再调入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没有具体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规定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议对这部分人员再任法官、检察官时,严格掌握进入标准。原则上应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属于干部交流或经组织批准调到党委政法委、人大和政府的法制部门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或者从事公安等工作的人员,再任法官、检察官时,符合在任法官、检察官依法接受培训后的学历条件的,可以不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10月8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两院经协商,认为法官、检察官都是已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或者考核的国家司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资格条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还应当继续坚持“法官资格与检察官资格通用”的原则,法官与检察官交流任职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接受培训后,也可以相互交流任职,这样,有利于两院干部交流。为此,我们草拟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拟以两院名义联合下发执行。
特此征求你委意见,请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年6月1日)
答:一、同意《通知》中关于在任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在任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对于在任的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依法接受培训后,可以相互交流任职的意见。
二、对于《通知》中提到的曾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不是现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再调入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没有具体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规定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议对这部分人员再任法官、检察官时,严格掌握进入标准。原则上应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属于干部交流或经组织批准调到党委政法委、人大和政府的法制部门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或者从事公安等工作的人员,再任法官、检察官时,符合在任法官、检察官依法接受培训后的学历条件的,可以不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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