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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能否就人事争议仲裁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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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某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该市人事争议处理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有关方面对地方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法规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人事争议处理属于行政处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的民事基本制度,也不属于仲裁制度,地方有权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事争议处理实质上是人事争议仲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的仲裁制度,地方无权立法。

        以上意见,哪种比较妥当,请指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8月13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因此,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仲裁制度。

        从该市草拟的“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来看,该条例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2004年10月2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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