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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并造成相关款项被转移且无法追回情况下,能否由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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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院接到下级法院反映个别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致使该款项最终被转移的情况。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院拟对此作出专门批复,即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并造成相关款项被转移且无法追回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金融机构的责任规定为“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冻结、划拨存款,致使相关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特征求贵委意见,请予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7日)

        答: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拒不协助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批复有关拒不协助冻结、划拨存款,致使相关款项被转移并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由金融机构在转移款项范围内以自己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如何认定“拒不协助”情形较为复杂,建议对此问题再作研究,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  (2004年12月1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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