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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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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就人民防空工程的产权权属登记制度能否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问题把握不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以及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界定,“土地下”的“人防工程”不应包含在“房屋”的概念内。如果地方性法规作出将人防工程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充规定,则与上位法不一致。这样规定是否超越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现特将此问题向你委请示,请予回复。  (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6月23日)

        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登记问题,如属不动产产权登记,则涉及民事法律基本制度。此外,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各地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尚需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研究解决,以不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为宜。
(2004年8月20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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