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设定毒品范围和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处罚
问:我自治区在审议“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委员对该修订草案设定毒品范围和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处罚的内容提出了异议。对此,特作如下请示。
一、关于毒品范围的设定。条例草案第二条将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或者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氯胺胴(俗称K粉)设定为毒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都没有将这两种物品明确为毒品。
二、关于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处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不履行禁毒责任,对在娱乐场所内发生吸食、注射或者贩卖毒品等情形设置了行政处罚。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在禁止吸食、注射毒品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不履行责任或发生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等情形,在罚则中却没有规定可以对经营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自治区政府认为,将摇头丸和K粉列入毒品范畴,对不履行禁毒责任或发生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等情形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禁毒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我们基本赞同这种意见。同时,地方性法规可否设定毒品范围,设置对不履行禁毒责任或发生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等情形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行政处罚是否与上位法相悖,我们没有把握。为此专函请示,谨请复示。(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10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毒品范围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经向国家禁 毒委员会了解,“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经包括了修订草案中提到的毒品。
二、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旅馆餐饮、交通运输、文化娱乐、房屋租赁、美容美发、洗浴桑拿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度,对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租赁房屋或者交通运输工具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四十三条并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情形比较复杂,包括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的,也包括有知情不报和确实不知情等情形。对属于容 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情形是否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尚需研究。目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在禁止吸食、注射毒品方面的报告责任,但对不履行责任的没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且,修订草案规定的范围涉及面广,不仅包括娱乐场所,还包括旅馆、餐饮、交通运输、房屋租赁等行业,地方性法规对这些企业、公民个人设定协助公安机关禁毒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是否合适,尚需研究。建议将上述问题在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禁毒法草案中通盘考虑。(2004年6月2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关于毒品范围的设定。条例草案第二条将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或者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氯胺胴(俗称K粉)设定为毒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都没有将这两种物品明确为毒品。
二、关于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的处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不履行禁毒责任,对在娱乐场所内发生吸食、注射或者贩卖毒品等情形设置了行政处罚。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在禁止吸食、注射毒品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不履行责任或发生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等情形,在罚则中却没有规定可以对经营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自治区政府认为,将摇头丸和K粉列入毒品范畴,对不履行禁毒责任或发生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等情形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禁毒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我们基本赞同这种意见。同时,地方性法规可否设定毒品范围,设置对不履行禁毒责任或发生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等情形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行政处罚是否与上位法相悖,我们没有把握。为此专函请示,谨请复示。(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10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毒品范围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经向国家禁 毒委员会了解,“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经包括了修订草案中提到的毒品。
二、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旅馆餐饮、交通运输、文化娱乐、房屋租赁、美容美发、洗浴桑拿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度,对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租赁房屋或者交通运输工具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四十三条并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情形比较复杂,包括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的,也包括有知情不报和确实不知情等情形。对属于容 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情形是否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尚需研究。目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在禁止吸食、注射毒品方面的报告责任,但对不履行责任的没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且,修订草案规定的范围涉及面广,不仅包括娱乐场所,还包括旅馆、餐饮、交通运输、房屋租赁等行业,地方性法规对这些企业、公民个人设定协助公安机关禁毒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是否合适,尚需研究。建议将上述问题在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禁毒法草案中通盘考虑。(2004年6月22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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