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
问:我省有一人大代表经人大常委会许可被检察机关逮捕,18天后改为取保候审,代表证被检察机关扣押。该代表询问:在取保候审期间,代表能否参加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我们认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代表资格有效情况下针对代表失去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时而做出的法律安排,对尚有执行代表职务条件的代表,则应尽可能地贯彻保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原则。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虽然也是适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尚不属于“羁押”状态;而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也不包括被判处“缓刑”的情况。“羁押”和“正在服刑”应是这两种情形的限制性先决条件。因此,人大代表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代表仍然可以参加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当否,请批复。(某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4年7月16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有效的前提下,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的暂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办理。对于采取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以及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当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对于代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缓刑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所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一般在十五天以下。对代表实施上述几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未规定暂时停止代表职务,不宜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如遇上述情况,可以酌情处理。不影响代表执行职务的,代表仍然可以参加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可以向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请假。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可以根据情况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2004年9月14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我们认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代表资格有效情况下针对代表失去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时而做出的法律安排,对尚有执行代表职务条件的代表,则应尽可能地贯彻保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律原则。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虽然也是适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尚不属于“羁押”状态;而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也不包括被判处“缓刑”的情况。“羁押”和“正在服刑”应是这两种情形的限制性先决条件。因此,人大代表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代表仍然可以参加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当否,请批复。(某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2004年7月16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有效的前提下,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的暂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办理。对于采取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以及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当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对于代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缓刑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所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一般在十五天以下。对代表实施上述几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未规定暂时停止代表职务,不宜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如遇上述情况,可以酌情处理。不影响代表执行职务的,代表仍然可以参加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可以向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请假。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可以根据情况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2004年9月14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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