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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市是否可以重新确定(增加)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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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将某市的7个乡镇共计19万6千余人划归某市管辖(现总人口231万余人)。为此,某市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该市的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区的区人大代表名额。

        法律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前提是“人口较大变动”,但究竟多少属较大变动未予明确。上述情况可否重新确定(增加)代表名额?请批示。(某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      2004年9月2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人口较大变动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某市现有人口231万,其中因行政区划变动,新增人口19万6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市人大代表的名额。(2004年9月24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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