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案搁置或者暂不付表决满两年后又需提请审议如何进入审议程序
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该条款规定了法律案终止的程序,但如果搁置或暂不付表决两年后,省人大主任会议还没有向常委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规案又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应该如何进入常委会的审议程序?是否必须履行终止该法规案的程序后再重新提出议案?
(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4月9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草案如果搁置或者暂不付表决两年后,省人大主任会议尚未向常委会报告终止审议该法规,提案人认为需要继续审议,程序上应当如何办,可按照省人大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2004年5月26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4月9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草案如果搁置或者暂不付表决两年后,省人大主任会议尚未向常委会报告终止审议该法规,提案人认为需要继续审议,程序上应当如何办,可按照省人大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2004年5月26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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