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应如何适用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在具体适用该条款过程中,对非法围填海活动如何计算罚款数额有不同意见。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将围填海活动与其他非永久性改变海域属性的一般用海活动区别对待,对围填海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对非法围填海活动规定了高于一般违法用海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鉴于围海填海活动一旦开始就将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因此,围填海的用海项目应当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在计算罚款数额时,应当将非法围填海活动与其他一般的非法用海项目相区别,直接处罚其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而不需要除以其实际非法占用海域的期间。以上妥否?特恳请予以答复。(国家海洋局 2004年3月26日)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法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作为罚款处罚计算标准的“海域使用金”是指该海域被非法占用期间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尚未规定的,可以依照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4月23日)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法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作为罚款处罚计算标准的“海域使用金”是指该海域被非法占用期间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尚未规定的,可以依照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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