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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法检两院的院长、检察长等在换届后是否需要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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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以后,兵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以上的法官、兵团检察分院检察院以上的检察官即分别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但我区兵团法检两院的院长、检察长和十个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分院检察长在换届后是否需要重新任命没有明确规定。特请示: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兵团人民检查分院检察长是否需要重新任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        2003年4月3日)

        答:根据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查分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以上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换届后,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近来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查分院检察长应依法重新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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