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休会期间的有关问题
问:2003年3月,我省某市某区第十三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期间,半数以上的区人大代表因对落实“一级财权、事权”情况不满意,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要求大会暂时休会。该议案经依法表决通过后,大会即休会。区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现就人大休会期间的有关问题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是否能继续行使职权?
二、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市经大会主席团许可,还是经上届人大常委会许可?(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4月15日)
答:一、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根据这一规定,该区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因故休会,在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行使职权。代表大会休会不同于闭会,应是暂时的。主席团应尽快召集恢复会议的举行。在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决议及组织代表活动、任免有关干部等。
二、根据地区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理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常务委员会许可。在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地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5月21日)
一、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是否能继续行使职权?
二、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市经大会主席团许可,还是经上届人大常委会许可?(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4月15日)
答:一、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根据这一规定,该区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因故休会,在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行使职权。代表大会休会不同于闭会,应是暂时的。主席团应尽快召集恢复会议的举行。在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决议及组织代表活动、任免有关干部等。
二、根据地区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理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常务委员会许可。在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地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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