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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如何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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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03年1月换届,现将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我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即将换届,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否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重新作出决定设立,还是不再作出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的机构,只是通过新的人选即可?  

  二、法制委员会人选是通过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还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2年,1月14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需要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专门委员会人选的通过办法,也需由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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